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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
来自网友在路上 144844提问 提问时间:2023-05-30 06:33:42阅读次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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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司法独立的 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司法独立的 以及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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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书上说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怎样的独立呢?
2、什么叫司法独立?哪个 有这个情况?
看书上说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怎样的独立呢?
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美国为了保障民主自由,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也就是立法权(国会,地方议会)行政权( 、白宫,地方政府),司法权(首席 官,各级 )互相独立,互不干涉,互相制衡。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有法国孟德斯鸠提出,是西方资本主义 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 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 ,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 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什么叫司法独立?哪个 有这个情况?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 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具体界定司法独立,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分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 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 。可见,司法独立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对司法独立的确认,主要不是以自足的方式,而是从其存在的环境,即由社会的角度来界定,由此而言,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可以用对社会的四点要求来确认,即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 所谓不侵权,指不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即不得任意缩小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就管辖权问题,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应拥有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这一规定赋予司法机关对司法性质问题的管辖权以及对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决定权。这里有待说明的是何谓"司法性质的问题"。司法是 确认的司法机关对冲突事件 用法律的活动。而"司法性质的问题"可以解释为:存在具有对立性的双方及 (冲突)事实,需要由居间的第三者 用法律规则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这里有几个要素,即双方当事人、 事实、居间的第三者、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其中 事实,应当是具体的,能够构成诉讼"案件"的事实。这方面的立法,例如乌拉圭共和国宪法第87条规定,"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之审理及判决有专属权。 、各部部长或其他官署,均不得僭越司法权,……如实施上述行为皆为无效。" 不介入,指不能 进入司法程序干预司法裁决。禁止对司法的任意性介入,是 争议事件的判定和解决需要合格的法官与 当的程序,非法而任意地进入司法,难免造成程序的扭曲以及实际裁决者的不 格,从而导致理性化司法过程的"流产"。所谓非法介入司法,主要是指"局外人"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充任法官或充当实际上的法官,此外,非侦查和检察人员未经法律授权僭行具有特定司法意义的侦查和检察权力,也属有损于司法独立的非法介入。在实践中,这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 行政权力的拥有者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闯入司法程序。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 都是一个问题。"此外,立法机关介入司法侵犯司法独立的情况也应防止。土耳其宪法第132条第2项规定,"对于正审理的案件中司法权的行使,立法机关不得提出讯问,不得辩论,不得发表声明。" 不施压,指禁止对司法官员和官署直接和间接地施加某种压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后果迫使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即使有终身任职制,我们也是人,我们不可能完全不服从于外部的压力。"因此,司法独立原则严格禁止对法官施压以影响其审理和裁决。通常的压力体现在人身安全、职务升迁、经济保障、个人名誉等方面。这种施压性干预意图使法官屈服于某种担忧甚至恐惧,由此而使其自由意志被剥夺。应当注意,这种压力不限于直接的、明显的压力。例如,一名对司法官具有职务予夺权力的官员对某 审理的案件提出明确的裁决意见并表示这一意见应当在裁决中体现时,虽然并未明示不照办可能造成对司法官不利的后果,但因其对司法官员的实际支配管理关系,事实上形成一种压力,这种做法即为对司法独立的侵犯。 不妄评,指在法律裁决作出之前,新闻媒介和其他 机关及其官员不得不负责任地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司法决定作出后,在司法机关不争论的原则之下,新闻媒介和其他 机关及其官员不得随意抨击和评论司法决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介固然可以对诉讼作出报道,但却受法律和惯例的限制,如报道刑事案件,新闻媒介只能客观报道,而不得随意给人定罪。而在司法决定作出后的不妄评,主要是考虑到司法机关为保持其客观中立和独立的立场,不得介入社会的派别性政治斗争,因此保持着对攻击不予回答的传统。而对司法决定的随意抨击,其行为实质是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而且是在言论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对"沉默的司法"所作的攻击,其效果是破坏这一社会公正的" "。不过,不妄评不意味着禁止对司法决定进行评价和批评, 禁止批评同样有悖于司法民主的要求和法治社会的宗旨。不妄评只是要求对已作出的裁决不得进行不负责的、过分的攻击。当然,这里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 虽然说大多数资本主义 都号称司法独立,但绝对的司法独立是不存在的,往往都要受到 行政机关及政党的干涉,只是干涉多少的问题。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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