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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全国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来自网友在路上 140840提问 提问时间:2023-05-14 00:03:20阅读次数: 40
最佳答案 问答题库408位专家为你答疑解惑
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全国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2、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 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 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 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 建设需要征用、 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 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第三章 集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第十四条 凡是 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第十五条 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 证在指定场所交易。凡交易的机动车船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伪劣商品、 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五)《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 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遵守 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集贸市场,搞活城乡集市贸易,维护集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集贸市场。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由若干经营者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生产资料综合集贸市场、专业集贸市场。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早市和夜市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点,均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经营者在集市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发展集贸市场,特别是各类批发和专业集贸市场,制止 交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集市贸易管理法律、法规,维护集贸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文明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市贸易行政管理工作。计划、物价、税务、技术监督、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集市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各类集贸市场发展与管理情况,制定集贸市场交易规则,规范集贸市场交易行为; (三)参与论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发展规划,参与各类集贸市场的培育建设; (四)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查经营者的交易资格,监督查处集贸市场 交易行为。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固定设施的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无设施的集市贸易场、点、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九条 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集贸市场设置 出所或民警室。 集贸市场应建立由开办单位和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十条 税务部门依法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按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物价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贸市场的物价、计量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做好集贸市场交易的组织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交易场地、摊位和仓储、水电、保管等服务设施,并负责集贸市场的维修; (二)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内部消防、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并负责其管理工作; (三)协助集贸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有关集市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 规定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依法监督管理,公开办事制度,接受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监督,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 乱纪行为。第三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建设应在当地人民政府 下,由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规定, 编制城乡集贸市场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建设实行多方投资、多家兴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土地、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扩建各类集贸市场。第十七条 投资新建、改建集贸市场或租赁场地开办集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集贸市场登记。 集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关闭等原因改变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在不改变集贸市场用途的情况下,产权可以转让。确需改变用途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99%的人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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